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4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食品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着力破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难点问题,有效改善餐饮服务经营者环境卫生状况,全面提升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今年5月初,市局部署开展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同时把该领域案件查办纳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自选领域。聚焦订餐量大、频次高、排名靠前的“网红餐厅”、校园周边等餐饮,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控制、食品加工及配送、线上证照公示为重点检查环节,统筹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问题整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徐霞客镇贾记牛三鲜潮汕鲜牛肉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案
2024年5月2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香味嘉内酯豆腐7盒,当事人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在店内及美团、抖音平台制售酸梅汤、拍黄瓜、皮蛋豆腐。
经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通过在美团、抖音平台上架代金券、团购套餐,线下核销,以及店内点单的方式,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制售皮蛋豆腐、拍黄瓜、酸梅汁154份,违法所得为1468元。2024年5月21日至5月27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制售皮蛋豆腐2份,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盒香味嘉内酯豆腐、没收违法所得148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且已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
案例2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铁小哥豆浆油条店配送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案
2024年7月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对外取餐区有1份打包好但未封签的餐食正提供给饿了么外卖员取餐配送,其行为涉嫌配送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已使用封签予以封口。
案例3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添优添优食品有限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4年2月2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中查有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2月29日”的“德式猪扒包”3盒,“火腿脆松卷”4盒,“芝土鸡肉汉堡”7盒等商品。当事人承认上述商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加工制作。当事人在2024年2月27日、2024年2月28日打印标签时,虚假标注当事人制作面包等商品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及饿了么外卖平台设有网店,上述虚假标注商品在当事人外卖平台网店中亦有售出。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糕点,违法所得3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所述行为,2024年3月21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案例4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宜城街道猫大帅青花椒鱼店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制售案
2024年4月1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菜单“甜品饮品”类别中有“玉米汁、五谷杂粮、金桔柠檬”等商品售卖信息;当事人美团网店“状元猫(城东店)”上的“特色饮料甜品”中有“金橘柠檬茶”销售信息。上述商品均属于自制饮品,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自制饮品制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制售“玉米汁、五谷杂粮、金桔柠檬”等自制饮品。同时也在其美团外卖平台网店“状元猫(城东店)”中销售自制饮品“金桔柠檬”。当事人在制售上述自制饮品期间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截止至被查获,当事人共计销售自制饮品278份,违法所得为36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罚款11010元,合计罚没款1468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随即停止了自制饮品制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5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应时小吃店环境脏乱无防蝇防虫措施案
2024年5月14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存在环境脏乱,无防蝇防蚊措施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部分问题已经改正,但仍然存在环境脏乱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在执法人员指导下,当事人完成了整改。
案例6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锡山区东亭胖姐鸡肉店(经营者:郭培培)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11月29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店堂内公示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原件,另公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扫描二维码查询的信息却是“锡山区东港胖姐炸鸡店”。
经查,当事人委托公仁企业管理服务(无锡)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涉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当事人提供“锡山区东港胖姐炸鸡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高清图片,再由公仁企业管理服务(无锡)有限公司承办人通过图像处理软件,将图片显示的“锡山区东港胖姐炸鸡店”修改成“锡山区东亭胖姐炸鸡店”,交由当事人打印公示。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16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60.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停止经营,并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备案。
案例7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2024年5月3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挂了3个牌子(外婆甸炒饭、川渝凉拌菜、辣霸?爆火甘肃天水麻辣烫)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经营外卖业务,为获取流量扶持,2024年4月起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通过他人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新开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7月4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8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日进斗金米粉小吃店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6月1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线上监测发现,一家店铺名称为“山沟沟里的粉(和畅睦邻店)”的饿了么平台入驻餐饮经营主体,在其食品安全档案中只公示了营业执照信息,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商家线下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现场上传并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后“回头看”,当事人饿了么平台食品安全档案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真实、有效。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
网络订餐要注意查看商家的证照信息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尽量选择“证照齐、卫生好”的餐饮单位;收到食品后要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好和食材质量,及时食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可食用;尽量不网购凉菜、生食海产品、沙拉、奶油蛋糕等高风险食品。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与我们联系。